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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盗窃一审刑事案例

  • 刑事辩护
  • (2020)云0102刑初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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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泊江律师团队...律师
我所律师提出被告人汤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实施盗窃行为并非是贪财,其主观恶意较小,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云0102刑初880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X,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5日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云南XX律师;文XX,云南XX实习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20]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汤X在本市五华区chapterone酒吧内,盗窃了被害人赵XX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害人李XX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张XX的钱包一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及包内现金400元,携赃潜逃。

  2、2019年8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汤X在本市五华区云南省教育厅1501办公室内,盗窃了被害人杜X放置在办公桌上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3、202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汤X在本市五华区云南省教育厅1501办公室内,盗窃了被害人杜X的XX笔记本电脑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汤X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汤X的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汤X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汤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X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实施盗窃行为并非是贪财,其主观恶意较小,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X到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于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天,即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清涛

  人民陪审员  罗家民

  人民陪审员  丁蔓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范XX

  书记员童XX


  • 2020-07-03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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