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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拖欠船员工资,为数十位船员取回应得工资

  • 综合类型
  • (2019)粤72民初11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为律师
帮助船员办理优先权债权登记,并通过确权之诉确定船员工资,申请船舶拍卖,并在拍卖款中优先取得工资。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马XX,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审理经过原告刘XX在向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马XX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李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3,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债权登记费1000元,在“航捷168”轮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3.确认原告前述第1项债权对被告所有的“航捷16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在“航捷168”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登上被告所有的“航捷168”轮,担任机手,每月工资9000元。原告在“航捷168”轮工作至2018年5月离船。被告仍拖欠原告在船工作期间的工资23,400元未付。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原告的上述劳动报酬对被告所有的“航捷16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以在“航捷168”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另原告在拍卖“航捷168”轮公告期内,向法院申请了债权登记,交纳了申请费1000元,现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船员劳动合同、“航捷168”轮司法拍卖信息及执行裁定书、看船协议书、2017年方锦海与部分船员的银行交易明细、“航捷168”轮2018年支出记录、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航捷168”轮船东向方锦海打款记录、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方锦海与部分船员的微信转账记录、“航捷168”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工程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技术交底表,除“航捷168”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以外的其他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或当庭核对与原始存储载体无异,真实性予以确认。“航捷168”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与本院在拍卖“航捷168”轮时向海事登记机关查询的船舶基本情况相符,故对其真实性也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航捷168”轮为一艘总吨1522的抓斗式挖泥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该轮为海船,航区为沿海,无主机、无推进器。

  原告受被告聘请上“航捷168”轮工作,任机手,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原、被告双方于“航捷168”轮拍卖期间补签了一份书面合同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确认。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上船工作,于2018年5月离船。2018年12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23,400元。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在船工作的工资23,400元,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在另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中于2018年8月1日依法扣押了“航捷168”轮。2018年10月27日至29日期间,本院发布拍卖该轮的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登记债权23,4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粤7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申请。原告因此向本院交纳申请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就其与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确权诉讼。原告与被告通过口头方式订立船员劳务合同,后又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确认,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没有依约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3,400元。

  “航捷168”轮为海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而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原告所诉请的欠付工资,属于前述规定的给付请求,且在一年内行使,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以在“航捷168”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欠付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原告为办理债权登记交纳的申请费1000元,属于原告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该项费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马XX向原告刘XX偿付拖欠的工资23,400元;

  二、原告刘XX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马XX所有的“航捷16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在“航捷168”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原告刘XX请求的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在“航捷168”轮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XX负担,并从“航捷168”轮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给预交费用的原告刘XX,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尹XX

  审判员邓X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卢XX


  • 2019-06-25
  • 广州海事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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