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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仲裁笔录未签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最终被法院驳回

  • 合同事务
  • (2015)二中民特字第035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子鹤律师
本律师代理的运输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中,因笔录上有迅驰公司的陈述不利事实,迅驰公司被裁决支付运输费,由于仲裁裁决笔录迅驰公司未签字,故在执行阶段迅驰公司以程序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本律师援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陈述涉外仲裁案件笔录并不是必须签字,最终被法院支持胜诉,20万运输费终于被法院执行,维护了被申请人中外运公司的权益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特字第0352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X2,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XX公司北京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子鹤,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6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XX担任审判长,法官李X、赵XX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公司申请称:XX公司与中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于2012年4月9日签订《中外运-敦豪运输服务合同》,约定中XX公司作为承运人,就XX公司的15套XX服务器和4套思科交换分别运到美国旧金山和洛杉矶指定地址。中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门到门的取件及派送服务。截止2012年5月31日,单号为×××、价值94688元的货物未能运送到XX公司指定收货人或指定地址,严重影响了采购方项目施工,为及时履行与采购方的合同,XX公司在2012年6月补发丢失货物。

  中XX公司向仲裁委提出要求XX公司偿还逾期运费及滞纳金的仲裁请求,XX公司提出要求中XX公司赔偿丢失货物金额及补发货物运费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审过程中,在中XX公司从未提交货物被海关扣押的证据,XX公司及其代理人从未认可货物被海关扣押的事实的情况下,裁决书却认定在XX公司的代理人开庭后提供的代理意见中,XX公司也承认中XX公司运输的货物在美国海关被查扣这一事实,并以货物查扣系公法上的原因造成,推定为XX公司的原因造成。XX公司认为中XX公司隐瞒了货物丢失的重要证据,而这些证据影响了本案的裁决。且仲裁庭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国内仲裁案件的庭审笔录应当由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根据2012版仲裁规则,国内仲裁案件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本案庭审笔录均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且在XX公司提出反请求后,仲裁庭与中XX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一并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第17条的规定。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6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中XX公司答辩称:关于货物扣押的认定是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法院不应予以审查。中XX公司没有隐瞒货物被海关扣押的证据。对于笔录没有签字的问题,即使真的没有签字,也不是真的程序问题。故中XX公司不同意XX公司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具有涉外因素,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参照审查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审理本案。《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现为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据此,本院依照《仲裁法》对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XX公司认为中XX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节,仲裁中中XX公司陈述货物被美国海关查扣,但海关并未向其出示证明,仲裁庭认定货物被海关查扣,本院认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仲裁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及认定,是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应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XX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XX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因仲裁规则(2012版)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该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而不是必须。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未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中签字,并不违反该仲裁规则的规定,故XX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仲裁规则》(2012版)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并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XX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是在一个案件中,不是仲裁规则该条规定的情形,故XX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公司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XX

审判员李X

代理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X


  • 2015-11-20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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