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佛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XX公司以与李XX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景诚
审判员 周 芹
审判员 林义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X
书记员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