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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XX公司、李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粤06民终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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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佛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XX公司以与李XX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景诚

  审判员  周 芹

  审判员  林义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X

  书记员何XX


  • 2019-03-25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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