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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海XX与北京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丛民初字第006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古XX与北京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丛民初字第00698号
原告古XX。
委托代理人高维、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XX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X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1元,减半收取6860.50元,由原告古XX负担。
审判员  孟伟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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