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杜X,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
原告张XX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对杜X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