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杜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灵民初字第1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宏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杜X,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


原告张XX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对杜X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1-28
  • 灵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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