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吴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402民初1539号
原告:吴XX,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任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西XX律师。
原告吴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以仍需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 韦庆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