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裁定书(6)

  • 损害赔偿
  • (2014)怀民初字第1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女,1947年6月14日出生,现住怀来县。


原告赵XX,女,1942年5月8日出生,现住怀来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女,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赵X,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吴XX,男,河北XX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赵XX与被告赵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XX、赵XX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XX、赵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4-17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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