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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张家口市XX公司、怀来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冀0730民初15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万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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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张家口市XX公司、怀来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730民初1581号
原告:王X,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于XX,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市XX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窑子村110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幺X。
被告:怀来XX公司,住所地怀来县鸡鸣驿乡高速公路出口东1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单位职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柳州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万成,XXX实习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张家口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怀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于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XX、傅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退车并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车辆喷漆费用1658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我从XX公司购买XX公司销售的XX公司生产的两台解放安捷6X2牵引车。这两台车在首保两日后发现下排气窜机油现象,经与三被告沟通后,将两台车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4月15日送至张家口XX公司检查修理,于2017年5月6日与被告达成一致免费更换发动机两台,但就两台车的停运损失的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为减少损失,我于2017年5月30日将车提回。我所购买的这两辆车在停运修理、更换发动机期间(冀G×××**停运62天、冀G×××**停运46天)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上述两辆车车身出现不同程度的掉漆、驾驶室漏雨的现象。我认为,我所购买的这两辆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车并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喷漆费用165856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XX公司出具的购车发票复印件二张;2、户名为王X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二份(冀G×××**、冀G×××**各一份);3、XX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4、张家口XX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5、冀G×××**车车身照片三张;6、张家口XX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票据一张500元;7、原告雇佣的司机乔文军、宋XX、陈XX、李XX、唐X、阎XX出具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XX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XX公司辩称,我们只是作为两方的中间人,挣取一部分中介费,购车是由客户自主决定,购车发票是XX公司出具。我们是做分期的,只承担还款责任。
XX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应该明确纠纷的类型,如果要求“退车”应该提起买卖合同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相对人只能是销售者而不是生产者,且退货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原告的车辆经过修理、更换发动机后,已可以正常运营,并不存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是产品责任纠纷,其争议焦点应为案涉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原告在庭上也确认车辆已正常上路使用,可见案涉车辆并没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纠纷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其二原告诉请的营运损失要求过高,原告提供的价格鉴定,并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受到的营运损失,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评估报告书》仅能说明车辆平均每日停运损失是682元,并不能证明原告在修理车辆的这段时间里每天都有活干,且原告在营运损失中还加入了司机每人每月8000元的工资,在没有营运的过程中还无端支付工资给好几个司机,这完全不符合常理,明显是想通过诉讼获取额外的利益。其三原告诉请的油漆喷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评估报告书》只对喷漆费用进行了鉴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脱漆的原因是由谁造成的,要求我公司承担该喷漆费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3日,原告王X通过XX公司,在XX公司购买两台解放牌半挂牵引车(解放安捷6X2),XX公司为王X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两台车在首保两日后王X向XX公司反映发动机下排气窜油现象,XX公司经与汽贸沟通,厂家同意后将车辆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冀G×××**)、2017年4月15日送至张家口XX公司检查修理。经过用户、经销商、厂家、发动机厂多次沟通后,于同年5月6日达成一致,免费为两辆车更换发动机各一部;停运损失没有达成一致。张家口XX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当天发动机更换完毕通知客户王X提车,王X于2017年5月30日将两台车提走。2017年7月25日王X以购买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车并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和喷漆费用,并提出鉴定申请。原告的车辆经张家口XX公司评估,其车辆的日停运损失为682元,冀G×××**车的喷漆费用为800元。
本院认为,双方所诉争的车辆经相关各方协商免费更换发动机后,已能够正常使用,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产品有产品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现诉争车辆已经由当事各方协商免费更换了发动机,且交由原告经营管理,故对原告要求退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停运损失,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确定的平均每日停运损失682元,结合诉争车辆的实际停运时间合理计算;原告请求的停运期间的司机工资,考虑到当地营运车辆较多,不支付工资有可能面临适时找不到司机而影响业务的实际情况,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司机工资的诉求应当酌情考虑,但对原告请求的司机的工资数额,因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的喷漆费用,因其不能举证证明造成车辆脱漆的原因,不予支持。XX公司和XX公司作为汽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理应对原告的损失程度赔偿责任;XX公司作为原告和被告XX公司的中间人,在此次买卖活动中与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XX公司、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X两车的停运损失68882元(682元×101天),司机工资55080元(108天×3人×170元),共计12396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计1809元,原告负担457元,被告负担1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1970-01-01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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