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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天津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津0103民初13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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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边学涛律师

案件详情

李XX与天津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3民初13989号
原告:李XX,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XXX律师。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天津市XX5-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04413416。
法定代表人:龚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原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路 琦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1970-01-01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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