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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何XX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津民申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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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边学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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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何XX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申2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XX,男,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XX,男,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何XX、乔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二审民事裁定并判令由何XX名下转到乔XX名下的保管款586648.75元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事实与理由: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并非重复起诉。首先,申请人在南开区法院第一次起诉时的被告只有何XX,并没有乔XX,乔XX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的诉讼。申请人第二次在南开区法院起诉时的被告是何XX及乔XX。故申请人的两次起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其次,申请人在南开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的标的是返还保管的股权转让款586648.75元。申请人第二次在南开区法院起诉的是确认保管款的所有权。故申请人两次起诉的标的并不相同。再次,申请人两次起诉的案由并不相同,诉讼请求也不相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本次起诉的事项在(2017)津0104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中已提起过诉讼,本次诉讼与前次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王XX本次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前一裁判结果不服。故二审法院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王XX的起诉并无不当,王XX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咸胜强
审 判 员  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  赵 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声洋
书记员马XX
  • 1970-01-01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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