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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津02民终5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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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边学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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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5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林X,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中环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XX(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林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4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4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增途
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
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XX
  • 1970-01-01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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