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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朱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津0110执24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边学涛律师

案件详情

陈X、朱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陈X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天津XX律师。
被执行人:朱XX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男,天津XX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朱XX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72874元,执行费3993元。2018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XX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院接受询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9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9万元,余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2、执行费39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0执2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学滨
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
代理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XX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1970-01-0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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