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公司与王XX、崔XX、凌海市耀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4)锦民一终字第003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XX甲。


负责人韩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XX,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4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凌海市耀华XX,住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市耀华XX,住所地凌海市西XX。


负责人崔XX,该队队长。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崔XX、凌海市耀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凌海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XX、被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崔XX亦为被上诉人凌海市耀华XX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8日18时15分,被告崔XX驾驶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闫线29KM+850M处时,因忽视交通安全,不注意瞭望,采取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原告王XX相撞,造成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原告王XX受伤后,被送至凌海大凌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脑挫裂伤,胸外伤,胸腔积液,腹部外伤,骨盆骨折,腰外伤,腰3-5左侧横突骨折,右膝外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肘外伤,出血性休克”,住院治疗69天,特级护理5天,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59天,长期医嘱记载:禁食水、流食、软食。2013年7月12日经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X左下肢损伤为八级伤残,骨盆损伤为十级伤残。原告王XX系农业家庭户口,受伤前仍从事农业劳动。原告王XX因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为96051.29元,其中医疗费56115.16元(含崔XX垫付的50155.16元),住院期间误工费2308.74元(33.46元×69天),住院期间伙食费1035元(15元×69天),营养费1035元(15元×69天),护理费7147.13元((90.47元×10天×2人)+(90.47元×59天×1人)),出院之日至评残前日休息误工费5253.22元(33.46元×157天),残疾赔偿金21677.04元(9384元×7年×33%),鉴定费840元,复印费40元,交通费6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XX公司虽辩称“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未进行年检,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但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实际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被告凌海市耀华XX是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的所有权人,该车行驶证上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5月,被告崔XX是车辆驾驶人。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13日二十四时止。原告王XX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崔XX已垫付医疗费50155.16元。现原告王XX因未得到赔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7612.95元,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38333.59元,合计请求145946.54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被告崔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上述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被告凌海市耀华XX是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的所有权人,被告崔XX是车辆驾驶人。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两法均赋予了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属于无过错赔偿。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多处伤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25000元数额过高,以适当给付2万元为宜。原告王XX因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为96051.29元,被告中国XX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原告王XX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中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等37866.13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合计赔偿67866.13元。对超过被告中国XX公司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凌海市耀华XX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48185.16元(总损失96051.29元-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等37866.13元)。被告中国XX公司虽辩称“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未进行年检,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但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况且辽GXXX号本田牌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间是2012年6月14日,而车辆行驶证的检验有效时间至2012年5月,由此看出被告中国XX公司应是在明确知情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中有关未按规定检验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对被告凌海市耀华XX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依据此条款的规定拒绝支付保险理赔金。被告中国XX公司以未按规定检验为由,拒绝向第三者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因被告凌海市耀华XX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后的款项不超过被告中国XX公司的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故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王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公司向原告王XX支付的赔偿金,抵顶被告凌海市耀华XX应向原告王XX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原告王XX在取得赔偿后,即应返还被告崔XX为其垫付的款项。对于原告王XX诉讼请求中的不合理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六)、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X交强险保险金67866.13元。二、被告凌海市耀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X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48185.16元。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XX赔偿商业险保险金48185.16元。该赔偿款抵顶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崔XX应向原告王XX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四、原告王XX在取得赔偿后,即返还被告崔XX为其垫付的医疗费50155.16元。五、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被告凌海市耀华XX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未年检,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险中免于赔偿。机动车按时参加年检是法定义务,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参加年检,免于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保险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有效的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高,精神抚慰金与伤残等级具有相应的关联度,审判实践中应当参考伤残等级计算。


被上诉人王X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崔XX、凌海市耀华XX答辩称,一审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主张依据保险条款,机动车未年检,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故上诉人应在商业第三者险中免于赔偿一节,在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该条款系责任免除条款,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为2万元,数额过高一节,因被上诉人王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结合王XX的年龄、受伤部位及对其本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1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鸣


审 判 员  王争妍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8-19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