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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蔡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06执1550号之一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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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蔡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18
(2018)闽0206执1550号之一
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X,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蔡XX,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本院在执行范X与蔡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蔡XX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XX房产,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处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唐雪阳
审判员陈仁进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XX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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