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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郑XX、田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13民初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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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郑XX、田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民初1693号
原告:吴XX,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郭XX,福建XX律师。
被告:田XX,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郑XX以田XX系实际侵权人为由追加田XX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吴XX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XX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X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彭XX)
  • 1970-01-01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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