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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蔡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12执1056号之一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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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蔡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执1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XX,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蔡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21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XX于2018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X偿还人民币6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600元,诉讼费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05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
2、本院自2018年05月11日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无车辆、房产等信息。
3、本院于2018年0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刘X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刘X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4、本院于2018年09月08日、2018年09月12日、2018年10月19日等对被执行人刘X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反馈结果银行账户仅有少量财产信息,本院于2018年05月31日提起冻结。
5、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依法到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XX送达材料及入户调查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6、2018年11月0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7、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将依法扣划的执行款61549.3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许金鑫
审判员  许书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1970-01-01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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