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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厦门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205民初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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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厦门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12号之一
原告:蒋XX,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2824084F。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蒋XX与被告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蒋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计133617.8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起,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普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3月7日18时10分,原告下班后骑行摩托车返回居住地,行经集美区孙坂南XX路段时,所骑行的摩托车与闽D×××××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同日,原告前往厦门市第二医院治疗,经初诊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胸部挫伤等。出院后,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日做出《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此次受伤为工伤。2018年9月14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工伤后,就工伤待遇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XX,此前原告也据此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过仲裁。因此,本案只有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由于被告XX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厦门市集美区,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厦门市集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厦门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国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XX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1970-01-01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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