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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05执1543号之一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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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理人:陈X(系陈XX父亲),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理人:黄X(系陈XX母亲),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刘则通、陈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郑XX,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郑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09日作出的(2018)闽0205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XX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陈XX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赔偿款841233.08元以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郑XX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03元,执行费108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郑XX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XX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XX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XX控系统XX询被执行人郑XX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XX,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以854148.08元为限作额度冻结。此外,XX无汽车、房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郑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郑X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19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XX结果和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郑XX系福建省光泽县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仅要求将郑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郑XX系福建省光泽县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下落不明,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臻
审 判 员  苏XX
审 判 员  方 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XX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XX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1970-01-01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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