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管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06刑初798号
债权债务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当前活跃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6万+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管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6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XX,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2018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刘则通,福建XX律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8]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XX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XX及辩护人刘则通、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开庭审理前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申请书,本院及时移交公诉机关,其后公诉机关依法启动认罪认罚机制。开庭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量刑建议,并移送了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关材料。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审查确认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管XX伙同彭XX、雷XX、吴XX、唐XX(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共谋后至本市湖里区火炬北XX一楼被害单位玛司特电子公司仓库内,由雷XX在外望风,被告人管XX与彭XX、吴XX等人踹门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千住”锡条22箱(价值人民币158842元)搬至马路边,并由前来接应的唐XX驾驶闽D×××××号“丰田”面包车将锡条运走藏匿,同日,经林XX、管XX(均已判刑)介绍以人民币88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XX(已判刑)。案发后,被害单位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管XX在杭州市被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时寄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同月5日被押解回厦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管XX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8842元,现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XX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彭XX、雷XX、吴XX、唐XX、林XX、黄X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林X、郑某、沈X、邓某、刘X、杨某、朱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取证笔录、取赃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锡某、厦门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及截图、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暂存款票据、情况说明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1588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从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管XX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二、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842元发还被害单位厦门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陈亚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XX
书 记 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您是否要咨询福建泽良...律师团队
5.0分服务:3.6万+人服务天数:999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31350000****85856 执业认证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001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
  • 177 5001 4196
  • 1306303149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