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郑XX、谢XX等与屏南县屏城XX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902行初103号
原告郑XX,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谢XX,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苗苗,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屏南县屏城XX,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南XX**。
法定代表人兰XX,乡长。
委托代理人谢XX,福建XX律师。
原告郑XX、谢XX不服被告屏南县屏城XX行政强制拆除通知,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鑫与人民陪审员钟岩梅、兰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XX、谢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XX、谢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鑫
人民陪审员 兰XX
人民陪审员 钟岩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XX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