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单位上海XX公司、单位上海XX公司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4)虹刑初字第1356号
劳动纠纷
韩冰清律师 在线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单位上海XX公司、单位上海XX公司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虹刑初字第1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住所地本市。
诉讼代表人张XX,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住所地本市。
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娄XX,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本市。
辩护人林XX、韩冰清,上海XX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人娄XX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张XX、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李XX、被告人娄XX及其辩护人林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2次、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行贿
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娄XX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在与中XX公司、上海XX公司、中XX发生“海陆仓”、“厂商银”及钢材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过程中,为违规获取银行贷款,采用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手法,先后给予上海XX公司原总经理傅X(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原总经理助理沈X(另案处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联华OK卡;给予中XX原行长张XX(已判决)人民币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联华OK卡。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娄XX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在与中XX公司、中国XX发生“海陆仓”、“厂商银”及钢材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过程中,为违规获取银行贷款,采用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手法,先后给予中XX公司原项目经理王XX(已判决)人民币15.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联华OK卡;给予中国XX信贷部原经理沈X(已判决)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娄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提供的XX公司、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XX公司、XX公司的企业性质及出资者情况。
2、上海XX公司提供的傅X、沈X、王XX的职务证明材料;中国XX提供的沈X的职务证明材料;中XX提供的张XX的职务证明材料等书证证实,傅X、沈X、王XX、沈X、张XX的主体身份情况。
3、上海XX公司提供的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的相关钢材动产质押协议、代理采购协议、业务统计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中XX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4、中XX、中国XX提供的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贷款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在上述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
5、XX银行、XX银行提供的郭XX、励亚君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娄XX向傅X行贿的情况。
6、同案关系人傅X、沈X、张XX、王XX、沈X的供述证实,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具体贿赂情况。
7、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娄XX主动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娄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娄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娄XX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娄XX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娄XX及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娄XX均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娄XX有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娄XX可适用缓刑。为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娄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审 判 员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以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1970-01-01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韩冰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韩冰清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韩冰清律师
13101201****9220 执业认证
  •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 合伙人
  • 劳动纠纷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楼
韩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美国南加州大学。长期致力于为公...
  • 137 9521 6836
  • luoyingbinfenmaggie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