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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92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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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郭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代理书记员  陈丹


  • 2014-08-04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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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静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三级律师。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现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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