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XX,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9元,减半收取3754.50元,由原告姚XX负担。
审 判 员 王焕东
代理书记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