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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与安徽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来民二初字第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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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X,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9元,减半收取3754.50元,由原告姚XX负担。


审 判 员  王焕东



代理书记员  吴晓娟


  • 2014-05-20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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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静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三级律师。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现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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