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佟X与锦州市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0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佟X,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XX律师。


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负责人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XX。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X与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被告锦州市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佟X负担。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运国英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书 记 员  周XX


  • 2014-02-26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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