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9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XX,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X,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湖北XX律师。
上诉人汪XX、耿X因与被上诉人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XX、耿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汪XX、耿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上诉人汪XX、耿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鲍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