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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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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鄂0192民初68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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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68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XX公司,住所地:鄂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施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强,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XX******。
负责人:黄XX。
担保人:华安XX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西XX办公楼/div>
负责人:罗XX,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根据湖北XX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鄂0192民初6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银行存款4481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XX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银行存款448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XX


  • 2021-01-20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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