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帮助追款30万元

  • 债权债务
  • (2016)沪0112民初274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渊跃律师
帮助客户追索债权30万元,确认利息为年化24%。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帮助追款30万元

(2016)沪0112民初2748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2民初27486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渊跃,北京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金渊跃,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计至2016年7月1日止,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利息;4、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6,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2015年,因被告欠付供应商货款,原告为被告垫付361,237.88元用于支付被告欠供应商的货款。原、被告双方就此签订《借款还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分期支付上述借款,并约定超过2016年2月8日未归还的,超过时间按照每日2%的标准计收利息,借款的最终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减免被告借款61,237.88元,被告应还款金额为30万元。直至2016年7月1日,被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经原、被告协商,原、被告双方签署《新还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20万元,余款10万元在年底前付清。并约定若被告未于7月底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还款协议依旧有效。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陈XX辩称,原、被告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经营时若使用原告发票,产生的税款由被告承担。有部分业务被告仅要求原告开具了收据,并未开具发票,但原告却仍要求被告承担税款,该税款金额18万元左右原告已在与被告结算时扣除。被告认为该款项不应由被告承担,应在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中抵扣。因双方一直就此事进行协商,被告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均不应由被告承担。
XX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借款还款协议》1份、《还款减免情况说明》1份;
2、《新还款协议》1份;
3、律师费发票1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
陈XX对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还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用361,237.88元用于支付XX马2014年部分货款。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为:第一期2015年10月31日偿还12万元,第二期2015年12月31日偿还12万元,第三期2016年2月8日偿还121,237.88元。该协议还约定,2016年2月8日前所有借款原告将免息借贷,超过2016年2月8日,未偿还部分将按2%每日向被告收取利息,最后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
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将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减免至30万元。
2016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新还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在2016年7月31日前先一次性付20万元,余款10万元在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如果在7月份被告未履行承诺,则原告有权立即提起诉讼,并会要求被告承担因此引起的原告所有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如果被告履行了新的还款协议,则原来的还款协议作废。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还款协议》及《新还款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通过为被告代垫货款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资金,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根据《新还款协议》中“如果陈XX履行了新的还款协议,则原来的还款协议作废”的约定,因被告未能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仍应按《借款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根据《借款还款协议》的约定,借款已届还款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自2016年2月9日起计至2016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该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新还款协议》对律师费承担进行了约定,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律师费6,500元系合理金额,原告该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公司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计至2016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公司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8.7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琳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6-11-21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