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李XX在从西南某省开车至关中地区东部,在高速口与姚某某进行毒品买卖活动,当场被抓获,当场扣押毒品和毒资,经称量毒品重量高达800余克,后经过检验,毒品为海洛因且纯度较高。本案经过渭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及结果
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庭审,提出了针对毒品鉴定书的律师意见,并根据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的关系,发表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情况下,涉嫌毒品数额高达800克以上,最终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取得当事人和家属的满意,没有上诉。
案件涉及其他隐私不再做更多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