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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尘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辽0104刑初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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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4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X,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沈阳某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正朔,系辽宁XX律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公诉刑诉(2018)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及其辩护人王正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XX称其舅舅是调兵山市XX,可以帮忙联系银行过桥业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赚取高额利息,取得其同事即被害人刘X信任后,苏XX谎称其舅舅已经联系相关过桥业务,以需要资金为由,在沈阳市大东区大东XXX号X苏XX经营的商铺、北方茶城附近的建设银行、沈河区某小区刘X家等地,多次骗取刘X人民币630万元,后苏XX以返还利息等名义归还部分款项,案发前尚有164余万元尚未归还。
被告人苏XX于2017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刘X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尾号X)、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尾号X)、苏XX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尾号X)、浦发银行卡交易记录(尾号X)、借据、欠款确认书、借款合同、调兵山惠民村镇银行零售业务凭证、协议书、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款计划、情况说明、某某公司与苏XX往来帐明细、侯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转让协议、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刘X某情况说明、苏XX书写诈骗经过;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代某某、周某某、刘X甲的证言;被害人刘X的陈述;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光盘、苏XX书写借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苏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苏XX退赔诈骗赃款一百六十四万元,返还被害人刘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丽凤
审 判 员  朱丽娜
人民陪审员  郭 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XX


  • 2018-05-07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保证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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