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0)苏0481民初5835号
案情简介:被告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撞伤原告赵某。经伤残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各项赔偿金额共计14.5万元,遂起诉被告。因被告系机动车,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几乎无法减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被告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我们接受被告委托,为其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接受被告委托后,代理人戴天成查阅了全国机动车保险行业名单等相关资料,发现被告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然是机动车,但并没有保险公司针对该类车辆推出交强险服务。其后,代理人又参阅了同地区中院的类似判决。由此认定,被告车辆未缴纳交强险的过错并不在于被告,如要被告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显然有违公平。代理人以此为主要思路进行代理。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基于实践情况及民法的公平原则,支持了被告代理人提出的“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担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8.9万元,被告代理人为被告有效减少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