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转贷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黔0623刑初1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二律师
保证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0623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男,1972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政协委员,住石阡县。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因本案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尹X,贵州XX律师。

    辩护人李二,贵州XX律师。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犯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石检公诉简建〔2020〕71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及其辩护人尹X、李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石阡县XX代某经与被告人田X协商,以2.5%的月息向田X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7年6月16日,田X通过编造商品购销合同从石阡县XX贷款100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25万元后,通过赵XX银行账户将975万元转给代某。经铜仁XX计师事务所鉴定,田X获取该笔借款利息共计147.8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共计72.47863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75.317766万元。为逃避法律的惩处,田X事后又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了代某。2017年1月6日,石阡县XX公司负责人彭X1经与田X协商,以3%的月息向田X借款300万元。田X以进货为由从石阡县XX贷款30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9万元后,通过夏X银行账户将291万元转给石阡县XX公司。次月,该公司归还田X借款300万元及当月利息9万元。经铜仁XX计师事务所鉴定,田X获取该借款利息共计18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5.87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2.126万元。2019年9月3日,石阡县XX公司因开发仙人街旅游项目以2.5%的月利息向田X借款500万元。田X以购货为由从石阡县XX贷款50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12.5万元后,通过夏X银行账户转到石阡县XX公司彭X2账户。经铜仁XX计师事务所鉴定,田X获取该笔借款利息37.5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金额24.55481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2.9451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采购合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共计100.3889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被告人田X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到案说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书、贵阳XX公司新品订货会购销合同、个人账户明细、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代某、赵某、彭X1、夏X、彭X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田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同时其辩护人李二提出,被告人田X具有坦白、自首,退还收取借款人的部分利息和缴纳罚金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田X从轻处罚和减轻公诉机关建议并处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田X系抓获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田X退还收取借款人代某利息150万元,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田X退还收取借款人石阡XX公司利息28.8万元,2020年11月6日、20日,被告人田X向本院缴纳罚金共计200万元。经石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田X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服刑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转贷他人,获利人民币100.38895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收取借款人的部分利息,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李二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还收取借款人的部分利息,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对其公诉机关建议并处的罚金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田X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在第三次讯问中才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田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石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已缴纳一百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田X违法所得人民币100.38895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0-06-10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