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商铺承租人遭出租人提前解约强制清场;承租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律师代理二审证实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获裁发回重审。

  • 综合类型
  • (2020)赣07民终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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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能让二审法官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代理本案后律师细致了解案情,从第三方角度搜集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获二审法院采信,从而作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详情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江西XX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131205,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XX、工业四路西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403538P。

法定代表人:邢XX,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舰,江西XX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221863,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西XX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510704,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方平

审 判 员  彭 莉

审 判 员  张 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柳

代理书记员  胡子仪


  • 2020-05-29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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