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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办案札记:当法槌敲响时,正义之声回荡

  • 刑事辩护
  • (2020)粤06民申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治律师
这个案件的真相,我是越发掘,越清楚,也越震惊,我越来越相信,霍总的无辜。且不论他观念如何封建陈旧迷信关系,且不论他的小孩子脾气和娇情。此刻,在我眼里,就是一个无辜的人,这样无辜的人能在常年的颠沛流离生活中,一次一次,坚韧不拔地为自己的案件跑前跑后,忙的不可开交,这一点值得我敬佩。 律师和当事人是互相成就的,能得到当事人的肯定,是我们的荣耀,也是我的个人性格使然。当然,认真对待好每一个当事人,我还需要更多努力。

案件详情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曾XX,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XX厂因与被申请人曾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XX厂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是将车间租赁给吴XX经营。二、被申请人的工资已全部支付。三、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截止至2019年10月的劳务报酬25300元错误。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XX厂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所提交的收条等证据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已提交,被申请人曾XX也确认收到申请人支付的50000元,但对于曾XX主张的其他月份劳务报酬,申请人并未举证其已支付完毕,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无需支付,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原审判决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XX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  川
审 判 员 杨 卫 芳
审 判 员 欧阳凤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国 卿
书 记 员 蔡XX


  • 2021-04-21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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