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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纠纷案,判决胜诉

  • 征地拆迁
  • (2020)赣 07 行初 1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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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纠纷案,判决胜诉

案件详情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07行初164号

原告∶曾XX,男,193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曾XX,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系曾XX之子。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XX律师。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XX。

法定代表人∶连X浪,系区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情况∶曾X,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肖XX,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西XX律师。原告曾XX不服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杨帆,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曾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确认被告赣州市意贡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曾XX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0元(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XXXX040001442,开户行∶XXX),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陈XX


  • 2020-12-17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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