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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 损害赔偿
  • (2020)京0491民初266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薛金霞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告最终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6630号
原告:张XX,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XX律师。
被告:索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原告张XX与被告索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9.0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20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张XX系中国XX知名演员。2019年11月,原告张XX得知,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标题为《老来俏终于有了中国版中国潮叔黑马:张XX》的微信文章进行广告宣传。被告的行为XX使浏览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对原告张XX的肖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文艺工作者,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并参加多个综艺节目。
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20)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6021号公证书(简称第06021号公证书)。根据第06021号公证书记载内容及公证截屏可知,被告是微信公众号“Rejork男装”(微信号:×××)的账号主体。2015年10月10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老来俏终于有了中国版中国潮叔黑马:张XX》的文章,其中使用包含原告肖像的照片30张。文章末尾有被告的二维码等信息。
为支持其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860元,发票备注为“郭XX(2020)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6021号”,原告主张该费用涉及三个案件。
另查明,涉案微信公众号已注销,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上述事实有第06021号公证书、百度百科截图、公证费发票、在先判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且本案审理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中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具有营利的目的。据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涉案文章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另外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中公证费有发票佐证,但涉及三个案件,本院酌情分摊后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索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声明,向原告张XX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索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经济损失22000元、合理开支286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张XX负担591元(已交纳);由被告索XX公司负担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索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喻XX
书 记 员 云XX


  • 2021-01-29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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