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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成功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 刑事辩护
  • (2018)鲁0213刑初24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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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检察院指控吴某某涉嫌受贿,承办律师从被告人的主体资质、职权范围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鲁0213刑初244号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  由受贿罪
裁判日期2018-10-11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工程师,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X,山东XX律师

辩护人张志波,山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8]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后根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章建国
人民陪审员毕XX
审判长李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郐美娜
书记员刘X


  • 2018-10-11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检察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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