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宁波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于2018年期间在余姚市某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处定做模架,双方约定XX公司按照电器公司提供的货物尺寸、型号制作产品并送货到指定的地址,电器公司支付预付款,货到后支付剩余货款。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到了指定地点,电器公司也签字验收。但迟迟不愿支付定作款。
XX公司找到电器公司,电器公司辩称公章系伪造的,定作合同不成立,不愿支付定作款。XX公司无奈与本人取得联系,本人了解案情后依法接受了委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办结果】
胜诉,并已取得定作款。
【律师意义】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查找了相关证据,充分询问了当事人,发现电器公司提出双方合同中签订人另外有代表其公司实施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且电器公司支付了定作款对其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可见该员工实际就是代表该公司。本人把这项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充分考虑后支持了本人的代理意见,并做出了支持诉请的判决结果。
本案若没有律师参与,电器公司已明确不认可双方的合同关系,XX公司一味通过协商是没法拿到定作款的,且若没有搜集到充分的证据,拿到胜诉判决也是相当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