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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 (2020)粤01民终13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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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川律师
为劳动者挽回69623.57元损失

案件详情

广州XX*技术有限公司、袁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劳动争议
案  号(2020)粤01民终13798号
    发布日期2020-10-0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3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北京*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北京*(广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川,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广州XX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广州XX技术有限公司与袁X在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袁**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27.59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袁**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4日的工资36045.98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袁**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的餐补750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袁**2017年度年终双薪8000元;七、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无需向袁**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942.53元;八、驳回广州**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年终双薪”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年终双薪”性质上属于项目提成奖金,是公司员工基于项目收益所获得的附生效条件的提成收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未对“年终双薪”进行约定,可知“年终双薪”并非员工常规、固定可获得的劳动报酬。上诉人不存在向被上诉人发放具有提成奖金性质的“年终双薪”的义务。原审判决仅通过上诉人发出的《关于延期发放年终双薪的通知》中具有“年终双薪”的文字表述,即将本案中的“年终双薪”简单的与常规“年终双薪”划等号,是对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改判。综上,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度年终双薪8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袁**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袁**2017年度年终双薪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袁**2017年度年终双薪,但既未提供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与认定,对广州**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州**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梓琛
    林芝羽
    谢汝华


    • 2020-09-1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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