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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运送假冒香烟53万,认定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 刑事辩护
  • (2020)沪0115刑初539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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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犯未抓到,被告只负责运送假烟。检察院最初建议5年刑期,后来在律师与法院的沟通后改为3-5年刑期。在庭审中检察院采了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但是仍然坚持被告是主犯。庭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是从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53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人李X,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王铭,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XX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XX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王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XX指控,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X受他人雇佣,驾驶牌照为皖K7XX**的货车从福建省漳州市运送假冒伪劣卷烟至上海市对外销售。2020年7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会同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在申嘉湖高XX里处,抓获被告人李X并在其车内查获各类卷烟共计110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5,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李X对扣押物品的辨认照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李X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明知系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3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李X具有坦白、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但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只是帮助他人运输,获利很少,应认定为从犯。涉案53万余元仅是本案的量刑情节之一,希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X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李X对扣押物品的辨认照片,证实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李X处查获涉案卷烟的经过、品牌和数量。
2、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及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证实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卷烟价值共计535,000元。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X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X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李X的供述笔录,证实2020年7月5日左右,其接到“老X”的电话,问其跑不跑长途,让其帮忙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拉点假香烟到上海市,说肯定让其赚钱,让其尽快赶到云霄县,中间会有人和其联系。于是其第二天就从安徽出发一路往云霄县开,到了云霄县,一个尾号为4464的当地电话与其联系称烟暂时不能拉,但是没说具体原因。其又和“老X”联系,老X让其先回上海等通知。到了上海后其入住了宾馆,直到7月20日,“老X”打电话给其让其再去一次福建,称这次可以拉到烟了。于是其7月21日从上海出发去福建,路上对方用尾号为4464的号码联系其,让其到云霄县人民政府附近等他。其大约在7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许和对方碰面,对方让其吃点东西,他把车开走去装货,2个多小时后对方把车开回,车厢内已装满了东西,有桂圆干和假香烟,桂圆干是用来遮挡假香烟的,其在车上休息了一会就动身开往上海,7月23日到林海公路出口时被民警查获。假香烟是送去给“老X”的,“老X”最初在电话里和其说好先给其3000元作为买路费和路上的开销,送到货后再给其2000-3000元,其拿到了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是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X系接受他人的安排和指示为伪劣烟草制品的卖家提供运输帮助,可以认定被告人李X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X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涉案535,000元为本案的定罪金额,辩护人所提该金额仅为量刑情节之一、应对被告人李X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李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李X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倪XX
审判员  陆光怡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XX


  • 2021-01-28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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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办案专业、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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