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晋01刑终1110号
刑事辩护
兰一君律师 在线
北京市鑫诺(太原)...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刑终1110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西铭矿工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2019年6月1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兰一君(实习),北京市XX律师。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晋0109刑初6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依法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6月8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李X饮酒后驾驶×××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万柏林区沿虎峪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阳南XX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李X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5.5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03.36mg/100ml。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该案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诸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都未予认定适用,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另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李X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委托万柏林区司法局对上诉人李X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走访调查了解,万柏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上诉人李X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上诉人李X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结合其社会调查的实际,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刑初63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陆智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XX


  • 2019-10-25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兰一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兰一君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兰一君律师
11401202****2822 执业认证
  • 北京市鑫诺(太原)律...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 长风西街万国MOMA城6号楼2单元702
努力做好每一个案件
  • 158 3508 9713
  • 158350897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