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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物业服务费

  • 合同事务
  • (2020)鄂0107民初18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舒渲律师
本案中原告诉请金额345783.88元,最终人民法院二审仅支持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物业服务费107424元。该案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也教育了我,不要过于自信,也不要盲目悲观,诉讼中真的“一切皆有可能”。

案件详情

诉讼时效抗辩物业服务费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0)鄂0107民初1860号

上次执行异议和解之后,武汉市XX公司获益不少,XX又给了一份作为被告的委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和违约金。

本人接到案件后,通篇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其长期未向被告主张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水电费已经缴纳。

另外本人通过分析合同漏洞以及举证责任,在答辩中加入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的抗辩。

之后该案交本所其他律师办理。该案现终审已经生效,原告申请再审被驳回。人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诉讼时效的观点,部分采纳了未全面履行合同的抗辩观点。

本案中原告诉请金额345783.88元,最终人民法院二审仅支持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物业服务费107424元。

2020-08-21

  • 2020-08-21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诉请大部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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