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与被告江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崔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崔X与被告江X1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江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同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江X2,于2008年1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脾气不好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自私自利、控制欲强,要求原告的工资要每月上交,负担两个人的生活,不允许原告有自己的存款,工资不允许原告自己花,被告还经常因为原告花自己的部分工资对原告进行打骂。在2019年9月份,被告更是因莫须有的琐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原被告自2019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综上,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X与被告江X1自愿离婚;
二、原告崔X与被告江X1所生的婚生子江X2,随被告江X1抚养生活,原告崔X从2021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江X2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江X2独立生活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原告崔X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