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纠纷

  • 综合类型
  • (2021)川1903民初871号
刑事辩护
向丽琼律师 在线
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94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发挥最大价值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1903民初871号

    原告:赖XX,男,生于1971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龙桥乡新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XX,四川省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XX,女,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唐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蔡X,男,生于1995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唐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丽琼,四川XX律师。

    原告赖XX与被告彭XX、蔡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修建的房屋中的折价份额的价款归原告所有;2.本案所涉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相识,同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彭XX同居生活,2014年8月在柳林镇中XX附近开设了四季棉絮店,又于2017年3月共同在柳林镇唐XX修建了住房一幢,约400平方米,总价值30余万元,2020年正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分开生活。二被告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共同建房,所修建的房屋是被告家庭出的钱修建的,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赖XX与被告彭XX于2014年6月认识,2014年8月9日同居生活,原告赖XX在被告家居住。2017年3月,被告彭XX用已故其丈夫的工亡赔偿金300000元在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唐XX修建了住房一幢。期间,原、被告曾共同经营了棉絮店,但已停业多年。原告赖XX与被告彭XX于2020年正月因闹矛盾后解除了同居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材料、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共有物分割,首先是物的共有性确定,该案中,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被告用其已故丈夫的工亡赔偿款修建了住房,而原告并未举出其已出资出力的证明,也未举证证明棉絮店的经营是否有利润和分配等情况,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共有物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依法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1230元,由原告赖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X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鄢欢


  • 2021-06-25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向丽琼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向丽琼律师
5.0分服务:994人执业:15年
向丽琼律师
15119200****8905 执业认证
  • 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 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龙蛇坝金鳞万点14楼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向丽琼律师,执业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本科。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
  • 139 8166 2216
  • Zglsxlq95795518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