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男,199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XX律师。
被告:董X,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唐X诉被告董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判员 程 建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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