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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权如何争取?

  • 婚姻家庭
  • (2018)鄂0192民初**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佳佳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到离婚财产和小孩抚养权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0192民初**号

    原告:**,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303号25栋1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判决原告**婚前购买的位于**********************房归原告**所有,位于******************房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08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生活观念及育儿观念的不同导致双方争吵频繁,加之被告**父母的介入,使双方矛盾加重。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方面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其婚生女**抚养费3500元(此款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自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婚生女**两次,被告**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夫妻财产分割如下:1.位于********************房屋(证号:**************号)及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用电器均归原告**所有,该房屋自2018年11月起的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承担并偿还;2、位于******************房屋归被告**所有,该房屋自2018年11月的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承担并偿还,自2018年12月以后的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由原告**、被官原告**共同于2010年11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其中原告**应当承担并偿还600000元,其他剩余的按揭贷款本息由被告**承担并偿还;原告**应当在接到被告**通知后两周内协助被告**将该房屋办理物权初始登记,登记至被告**名下,办理初始登记所应交纳的税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被告**均同意在婚生女**年满十八岁(即2028年**月**日)时将位于******************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女**,双方应于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即2028年**月**日)后于2028年**月**日前办理上述房屋的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物权变更登记至婚生女**的名下,变更登记所应交纳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在婚生女刘**满十八周岁前(即2028年**月**日).被告**不得出卖、抵押该房屋,被告**可以出租该房屋,但是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2028年**月**日4、车牌号为**********XXX牌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该车现由被告**占有,该车辆的违章、罚款等由被告**承担);5.原告**名下的股票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与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原告**名义对外所借的的债务由原告**承担,归原告**偿还;以原告**名义对外享有的债权,归原告**享有;以被告**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归被告**偿还;以被告**名义对外享有的债权,归被告**享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或债权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分割;

    五、案件受理费10480元,由原告**负担;

    六、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2018-11-30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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