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报关公司诉被告个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与其单位内部员工之间的纠纷,不存在被告欠原告报关费等事实,并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经法庭审理确认原、被告间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确认。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报关关系的证据只有两被告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和一份对账清单,但在该两份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和一份对账清单,在该两份证据中,均反映原告为两被告报关的件数为1800余件,而非原告诉称4000余件,而两被告已支付原告报关费人民币578,880元。原告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故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案件结果:
依法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长任X
人民陪审员瞿X
人民陪审员邓X
书记员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