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执行分配异议纠纷,中铁五局败诉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22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季鸣律师
为各自独立的被告共同争取其合法权利。

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中XX公司因执行分配异议一案诉众多债权人及其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多次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对4800余万元执行标的按各债权人31%的分配额度进行分配不服,要求全额得到分配补偿。


办案经过:

原告诉被告龙X执行分配异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后,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律师作为景X、顾X、杨X三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参与应诉。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15日,原告与上海XX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担XXX心广场,总造价为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约定原告支付3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工程保证金,并准备了设备、材料进行施工。但XX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一直未正式大规模施工。为此,原告多次向XX公司追讨300万元保证金,XX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18日、5月8日、7月29日作出还款承诺,但均未按约还款。2005年9月21日,原告与XX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在2005年9月30日前还款300万元,认可原告的待工、窝工损失、机器设备租赁费用、利息等损失50万元,并愿意将浦星公路XXX号内XX公司所以的厂房、设备、土地、房屋的处分权利归原告,同时明确原告可以使用已经建成的厂房,但XX公司再次违反补充协议,没有还款。2005年10月8日,XX公司再次承诺于2005年10月20日前支付350万元,约定延期付款每天罚款为欠款总额的1%。由于XX公司多次违反承诺,原告于2005年11月10日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以第三顺位保全了XX公司的浦星公路XXX号土地及房产。2006年3月1日,奉贤法院判令XX公司支付原告4,305,030元,原告于同年6月5日申请执行,11月6日申请续封。2010年2月2日,对XX公司名下浦东XXXXX号土地、房产的拍卖剩余款项48,290,563元的执行分配问题,奉贤法院书面告知原告,由全部债权人按31%的受偿比例进行分配。综上,原告要求对4,305,030元执行款全部予以优先受偿。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2012-06-14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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