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江苏省泗洪县为当地建设吸引外省市带资建设产生的由民事转变为刑事的典型案例。浙江象山老板带资几千万投入建设,开发商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为完成工期向开发商个人或亲朋好友借款来兑付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
在本律师的据理力争,才同意对承包人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在双方对帐、审计时又变更强制措施。开发商拒付工程款并追究投资人的刑事责任。承包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中院,本律师多次往返江浙沪三地取证,向法官提交并阐述观点,得到支持,改变一审判决。
办案经过: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洪刑初字第04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决认定,2011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张X因做土建工程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邱X等吸收资金共计580万元,并将所吸收资金用于土建工程。至案发时,尚有480万元资金无法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张X及其辩护人均予以认可,原判所使用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张X主动投案,在原审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还清了被害人宣X的欠款,另将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享有的对江苏XX公司结算工程款3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害人卢X,并得到全体被害人的谅解。
上诉人张X所居住的社区出具了愿意对其实施帮教的证明。
案件结果: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鉴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发生变化,依法予以改判。
一、维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47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张X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
二、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47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张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审判长:杨X
审判员:罗X
代理审判员:戴X
书记员: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