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利用技术手段破解“X方航空”官网,票务公司老板非法获取央企航司机票数额近200万元,终获缓刑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8)沪0105刑初8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艾阳阳律师
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且已远超诈骗罪50万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最终能够争取缓刑,属实不宜。

案件详情

    【案发经过】2017年7月某日11时,中国XX公司客运营销委高级经理王某至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报案称:2017年1月1日至7月期间,有人通过外部技术手段破解XX官方网页,使用恶意程序在积分兑换机票的订单确认页面通过修改页面访问地址中的收益人身份的相关参数,重新伪造页面URL,再提交表单,走正常积分与现金支付,实现乘机人信息篡改后的异常出票。造成中国XX公司积分损失达800余万分,兑换的已使用航段数为371段,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近200万元。

    【案情简介】根据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X方万里行”积分奖励计划,申请成为“X方万里行”会员的旅客在乘坐XX及有常旅客合作伙伴关系的航空公司航班后可累计积分,并可根据乘机记录,申请补登六个月内以及成为会员前一个月的积分。会员及其设立的受益人(设立之日起60天后生效)可用积分兑换奖励机票等。

    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顾X1、顾X2(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ZXX,利用ZXX经营的上海XX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招揽购票人,顾X1用相关身份信息关联旅客信息成为“X方万里行”会员,以获得积分的累计。为兑换奖励机票,顾X1、顾X2提交虚假身份证明假冒乘机旅客为会员的直系亲属,由XX人工确认受益人立即生效;或用技术手段段绕过XX官方网页系统对受益人的管控校验,篡改受益人信息为乘机旅客信息,从而骗取东航积分兑换的奖励机票4000余张,通过ZXX的公司出售,其中已成行的机票价值人民币180余万元,未成行的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

    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ZXX、顾X1、顾X2被公安机关抓获,ZXX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顾X1、顾X2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辩护人代理提供机票出售业务的被告人ZXX,其行为是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对其最终的量刑是否具有有利地促进作用?

    本案被告人ZXX能否认定为从犯?

    本案被告人在指控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争取缓刑的可能?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能够成功获缓刑判决的问题: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行为。(其中该案中,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ZXX等三人所涉犯罪数额为人民币近300万元,最终检察机关、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的既遂犯罪数额为180余万元)本案当事人ZXX并未直接参与同案被告人顾X1、顾X2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航空公司官网,篡改页面访问地址中受益人信息导致系统异常出票的行为,仅仅是利用其在此案之前就早已经营的票务公司招揽购买机票的客户,为整个犯罪行为实现“经济效益。”虽然ZXX明知顾X1、顾X2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仍帮助其销售非法所得的机票,不能直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认为该案应当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仍定性为诈骗罪),但是其毕竟没有直接参与上述篡改页面受益人信息、破解航司官网非法获取机票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当与另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加以区分。(这里不去讨论该行为的定性问题,因有部分类似案例是以盗窃罪量刑,相比之下诈骗罪更加有利被告人的量刑)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案涉案数额系特别巨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根据法律规定从一重罪处罚,该情节对于量刑也会较为有利。最终承办检察官作出建议量刑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为后续法院判处缓刑留下了量刑余地。

    关于本案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本案中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ZXX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因为根据卷宗记载,要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前提是要通过外部技术手段破解XX官方网页,使用恶意程序在积分兑换机票的订单确认页面通过修改页面访问地址中受益人身份的相关参数,重新伪造页面URL,再提交表单,走正常积分与现金支付,实现乘机人信息篡改后的异常出票才能实现涉案机票的成功获取,至于通过什么途径将非法获取的机票变现销售出去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可替代性,其与被告人顾X1、顾X2的作用、地位相差明显。如果没有顾X1、顾X2组织、策划、使用外部技术手段破解航司官网,ZXX根本不可能涉嫌犯罪。要实施或发生本案的犯罪,顾X1和顾X2的作用、能力、组织是必不可少的,而ZXX是否参与涉及到的是机票获取后的变现问题,并不起决定性作用,更不影响是否发生本案的犯罪,即使没有ZXX的票务公司销售涉案机票,顾X1、顾X2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作为ZXX的辩护律师提出应当认定ZXX为从犯的法律意见,同时提出检察机关据此从犯情节给出对D某某减轻处罚的建议。检察院在审查后,采纳辩护人关于ZXX为从犯的意见,且由于ZXX在这一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另外两名被告人拒不认罪,检察院做出分案起诉的决定,为最终该案能够得以争取缓刑铺平了道路。达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

    本案中违法所得金额认定问题:

    律师作为ZXX的辩护人,提出只能认定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280余万元中部分金额为犯罪数额,该数额如无法进一步下降,对于当事人最终适用缓刑会产生较大的阻力。根据卷宗记录,涉案积分兑换机票,部分系被告人几人收购得来的积分利用人工客服兑换得来,并非完全通过上述技术手段获取(另外还存在部分技术手段操作但涉及到XX公司内部商业秘密的数额计算方式,在这里不便展开)因此,辩护人经过详细计算审核提出最终的涉案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80余万元,获得检察院采纳。

    法院阶段可否进一步减刑的问题:

    在检察院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ZXX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阶段还能不能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减刑?其实在该案当时审判阶段,还未开始大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法院阶段增加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就有机会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减轻量刑。

    【案件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对当事人ZXX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认定,据此对ZXX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将建议量刑确定为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这已经为该案最终适用缓刑留了一扇“窗”;律师在合适的诉讼阶段促成家属代为退赔了违法所得,法院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ZXX案在开庭后经历了漫长的近十个月等待(该案案情比较重大,又涉及全国性大型航司),最终获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有利判决,于宣判当日获释。

    数月后获悉,另案处理的两名被告人顾X1、顾X2最终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019-10-14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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